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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健全组织。各市、县(市、区)要从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根据普法教育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法制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职能明确、齐抓共管、运行有效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机构。
  (二)充实力量,扩大队伍。各地、各行业要在现有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基础上,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地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优秀积极分子加入到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中来,充分调动外来务工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专职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要逐步做到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场地“五落实”。其中教材的组织和师资的培训工作,由各市普法办负责。用工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和村居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居住或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集中法制教育培训,法制教育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四)组织测试,进行登记。各地、各单位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测试。测试应与测评相结合,把测试的成绩与平时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表现结合起来,评出总成绩。对总成绩合格者,由组织学习的单位进行登记,报当地县级普法主管机关备案。测试的形式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五)典型示范,全面推开。要抓好典型的培育,发挥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头作用。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各县(市、区)也要选择1个或几个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街道、乡镇、用工单位或集居点(民工公寓)作为示范点。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到2005年底之前,各市外来务工人员受教育面要达50%以上,各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受教育面要达70%以上。
  (六)加强调研,追求实效。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指导水平,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方法、新载体,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和表彰先进等方法,促进用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促进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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