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知识,尤其是其中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三)有关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四)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五)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
(六)有关工商、税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
(七)有关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
(八)有关交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九)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十)其他与外来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文化层次的高低,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对进入企业管理层的外来务工人员,则应要求学多学深一些。
五、教育形式
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坚持形式多样,讲究实效,学以致用,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教育中要采取定点办学和流动办学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教育与系统教育相结合,用人单位负责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集居点(民工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超过100人的用工单位,要依托现有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学校(普法学校)或法制宣传站(点),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有条件的单位,可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基地。要利用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的资源来促进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
(二)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集居点(民工公寓)和用工单位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地、办证地及车站、码头、职业介绍所等地,建立固定的宣传窗口,通过电子屏幕、录像、广播、电视、简报、黑板报、橱窗等形式来进行宣传。同时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法制征文、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图片展览、发放法律资料等入耳入脑、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活动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建立和健全外来人员普法讲师团、流动法制学校等组织,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上门举办法制讲座,送法到基层,送法给外来务工人员。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在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职业介绍、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验照等事项时,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