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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第六章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使用或以上抗菌药物治疗。

  (二)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需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格的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三)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七章 病原微生物检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须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逐步建立正确的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条件与方法,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依据。

  第三十条 三级医院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医院应创造和逐步完善条件,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后,也应建立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地区微生物中心实验室或依托邻近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病原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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