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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给药途径: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尽量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五)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应尽量避免,以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第六条 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药次数。

  第七条 疗程:一般感染用至体温正常、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3~4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八条 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 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 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第十二条 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第十三条 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病原菌不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三)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四)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五)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六)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第三章 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原则:

  (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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