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实行申领前公示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4〕142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实行申领前公示的有关规定(浙司〔2002〕309号)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示对象: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至期满,经过上岗培训,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二、公示内容:市、县(市、区)司法局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审查后,通过当地报纸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和地址。
三、公示期限:公示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对象有不符合从事律师工作情形的,可向各地司法局来信、来电或来访举报。
四、公示单位:对拟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市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省厅组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