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章立制阶段,时间为10-11月中旬。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根据
司法部近期陆续颁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准则》、《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则》和《关于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律协颁布的行业规则,制订完善本地区和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五)整改验收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12月中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教育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厅牵头,组织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互交叉实施。验收的主要标准是: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否做到律师人人皆知,律师自律意识是否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还存在未查处的问题,已查处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的措施;律师投诉案件是否件件有回音,已查实的律师违纪违法案件是否都依法作了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制度是否公示等。律师事务所要对每一名律师作出教育整顿评定并备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作出验收鉴定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整改。整改验收结束后,各市局要对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四、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省厅近日调整了浙江正义律师进修学院理事会,成立了律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在每次举办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有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内的党组织和每一名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律师形成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风尚。
(二)完善制度建设机制。要把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作为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章立制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严格审核各项规章制度;对已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其定期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律师执业准则、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投诉查处制度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