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绩效评价报告:完工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
六、情况反馈
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本地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
附件2:
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或区市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编制,有关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填写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表1)。
3.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2)。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排污费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等)。
6.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项目材料
对属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自筹资金证明书等。
四、注意事项
1.项目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或《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按A4纸张印制,同时提交书面和电子文件。
2.材料装订成册后要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一式六份,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得追加或修改。各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