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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筹措资金情况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由具有相应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写,内容应包括:项目目的、治理方案或者技术路线、总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或者贷款贴息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

  (三)其他要求:

  各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市、县申请使用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申报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于2007年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项目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申请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

  1.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区级排污费缴库情况,对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的项目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正式资金预算指标。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环保局批准。

  2.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三)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1.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收到自治区级环保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对自治区级环保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局要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环保局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环保局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实施,并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凡未通过检查验收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自治区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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