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8)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3、重点支持项目:
(1)为实现自治区“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而开展的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消减、治理项目。
(2)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主要指为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阶段性目标而开展的区直收企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3)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重点保护区域的污染防治项目。
(4)环境保护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5)城市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主要指城市烟尘、粉尘污染治理项目。
(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7)自治区重点污染防治科研课题和示范研究项目。
(8)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
②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主要指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4、资金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
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按照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额和基准利率计算,贴息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分级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申报。自治区级收缴排污费的企业,或者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经所在地财政和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自治区级收缴排污费企业的,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1、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可通过登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nxep.gov.cn),下载统一制定的项目文本和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