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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

  以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削减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的排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保护饮用水源地,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支持范围和要求

  1、申报2007年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有关规定。

  (2)项目应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和污染物削减量,工程建设内容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能通过项目的建设改善本区域内的环境质量。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我区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项目资金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除申请自治区级环保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2、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4)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

  (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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