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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宁财(建)发[2007]42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做好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参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06~2010年)》,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旨在指导200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地方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参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06~2010年)》,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市(县)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当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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