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实施
《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学习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
《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作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
《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
《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可以对
《条例》未作规定但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
《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清理的情况,于2007年9月30日前同时报送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