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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7〕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精神,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加快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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