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公益事业指标计分方法
1、吸纳下岗职工100人以上加5分, 50-100人加3分。
2、年度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含实物折价),达到纳税额1%的加1分,2%的加2分,以此类推。
三、认定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推荐表》(见附表),也可直接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民(私)营企业协会提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年检资料复印件,由民(私)营企业协会承办申报推荐事宜,于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前上报省民协。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
1)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推荐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损益表复印件;
4)企业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复印件;
5)完税凭证及所在地税务减、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7)社会公益事业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8)有关企业的简介和产品的图片等用于宣传的资料。
民营企业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民(私)营企业协会对《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初审后签署意见上报。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或自行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计分排序,将初评排名在前的企业名单在工商红盾网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示,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则取消其被认定资格,空缺的名次由排在其后的企业依次递补,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取消理由。
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在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在工商红盾网和信用山西网上公布,并在有关报刊媒体进行社会宣传。根据社会或企业的要求,也可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布。
四、组织领导
成立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民协的局领导和省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任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企业处、法制处和省民营企业协会为成员单位,其处长(主任)与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成员。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营企业协会,由省民营企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民营企业协会工作人员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民(私)营企业协会可参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的办法成立相应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