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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工商企字[2007]63号)


各市工商局、民(私)营企业协会:

  现将《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
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 2007年3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引深“五增五创”工作主题,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营企业协会职能作用,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 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决定每年进行一次“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通过上一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民(私)营企业均可参加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或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照入围条件、逐级分别审核、慎重审定公告,按企业年度综合实力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在前的企业为年度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依照本方案认定的民营企业。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候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原则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实缴税金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认定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加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资格,已被认定的撤消其称号: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3、偷漏税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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