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同意启用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发〔2005〕500号)
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启用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请示(石柱国土房管文〔2005〕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启用“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鉴定工作中希望你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并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07号文)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