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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治理项目应严格按《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详细勘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应提出不少于2种比选方案,并附各方案项目概算书,必须包含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及效益评估;施工图设计应附项目预算书,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地灾治理项目概预算编制采用市政、水工等相关定额。
  第二十五条 治理项目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施工、监理、验收技术要求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效果验收。治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加强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质量监督为政府监督,可由当地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其他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结果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治理项目实施期间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测项目验收后,经监测认为需采取搬迁或治理的地质灾害,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下步措施;经监测认为不需搬迁或治理的地质灾害,根据监测结论将威胁区划为禁建区或慎建区。
  第二十七条 搬迁项目验收后,建设目的地的工程后期维护和物业管理由项目业主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地质灾害威胁区划为禁建区,严禁一切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但每个建设项目应经项目后期维护单位同意,且在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应为一级评估并经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使用土地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评估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第三十条 因地灾防治项目参建单位过失造成损失的,由项目业主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因项目业主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项目业主追究赔偿责任。责任鉴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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