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审,并由专家组写出书面结论性意见,确定是否进入项目库。市国土房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轻重缓急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对于危害大、必须及时处置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可先下达项目预安排计划,市财政局预拨部分资金。项目竣工后,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专家审查工作内容,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意见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监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投标单位编制的,包含明确的监测技术方案、监测时间、监测密度等技术指标的监测方案作为投标的技术标书,监测项目资金预算作为投标的经济标书,监测对象的防灾预案及项目组织保障文件和单位资质、业绩等相关文件作为投标的商务标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中标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灾害体出现险情时,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政府主管部门,并提出是否启动防灾预案的建议。
监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业主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验收工作主要对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监测单位提出的下步工作建议进行分析、检查。
监测单位提出的下步工作建议中要包括地质灾害是否应进行治理或搬迁,不需治理或搬迁的地质灾害威胁区内土地是否可以进一步建设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搬迁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一般开发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管理要求选定。搬迁目的地应当是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的地区。
在搬迁目的地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组织搬迁安置验收,确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威胁区内居民全部安置到位后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且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勘查、设计可为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法人单位实施)。各参建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