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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勘查报告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应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家组成,并包含不少于1人的结构专家。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地质灾害体的基本技术指标进行认定,提出下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应注意的重点,并明确回答勘查报告能否满足下步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要求。凡不能满足下步工作要求的勘查报告即为不合格报告,计入项目承担单位质量手册中,作为单位资质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结构和经济类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下步工作方案、地灾防治项目经费估算进行认定。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搬迁的项目,应当包括搬迁目的地的初步意向以及搬迁实施时间计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专业监测的项目,应当包括重点监测内容以及监测时间安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治理的项目,应当提出不少于3套的比选方案。
  第十七条 地灾防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立项。项目业主应根据立项批复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下步工作,按期实施完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置市级项目库。符合下列条件,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会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库统一管理。
  (一)列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市级年度防灾方案中的重点项目;
  (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危害严重、急需实施的防治项目;
  (三)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居民集聚区安全,急需实施的防治项目;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不得纳入市级项目库。
  第十九条 准备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地灾防治项目,区县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后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市级部门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级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将项目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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