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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实施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步防治措施。
  第七条 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实施综合整治,但市级地灾资金仅是对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进行补助,一般不包括对搬迁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灾害点应当销号。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整体项目按治理项目程序管理。
  在情况危急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直接委托熟悉当地地质条件,并有地灾防治经验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目标是延缓或减轻灾害的发生,防治费原则上由区县自筹。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做好根治的前期工作,逐步全面实施整治,应在五年内彻底消除隐患。
  第九条 地灾防治项目应首先通过初步勘(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防治方案及防治总投资。通过地质调查初步判断宜采用专业监测或搬迁的地灾防治项目,可以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完成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监测项目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设计、专业监测实施、监测成果分析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搬迁组织设计、搬迁目的地建设、搬迁目的地建设工程验收、搬迁项目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治理项目严格按照详细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效果检验程序进行。地质条件简单,通过一次性勘查能查清地质条件的地质灾害体,可将详细勘查和初步勘查合并为一次性详细勘查。
  应急处置项目可采取特殊措施,但实施后应完善项目的管理,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除应急处置项目外,还应严格执行项目业主制和招投标制。项目业主负责对地灾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相应等级资质。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投标单位编制的勘查大纲作为勘查设计投标的技术标书。准备进行专业监测或搬迁的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单位可以通过邀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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