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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认真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
  (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灾防治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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