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严厉打击利用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商业欺诈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规范经济秩序,省工商局决定自2007年4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内容:
1、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非法集资活动广告;
2、以投资咨询的名义发布“无抵押、无担保、无户籍限制,多渠道、多种形式无息贷款”为内容的非法集资广告;
3、名为代客理财,实为吸引违规资金入市炒作的非法集资广告;
4、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广告宣传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广告;
5、境内借发债名义违规融资和推销境外准备上市公司股票的非法集资广告;
6、借用造林、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广告;
7、通过入股分红、认领股份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广告;
8、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广告;
9、以电子商务的名义骗人入会,实施非法集资广告;
10、以购买产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通过发展“下线”获利的非法集资广告;
11、代办信用卡(贷记卡)及提现服务的非法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将从严处理:
1、对刊登非法集资广告的广告主(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媒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停止广告发布、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开设广告热线电话、走访相关部门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广告违法行为。同时,开展各种形式有关非法集资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等形式,对典型的非法集资广告案件予以曝光。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部分或全面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