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服用房销售及交易权属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一段时间以来,主城区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时,违反国家及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欺诈和蒙骗手段,以高额回报或各种包租、返租等手段诱骗购房人投资购买其擅自分零的摊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加强对商服用房销售管理,统一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交易及权属登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辖区内分零销售商服用房的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立即对辖区内已经或正在销售的商场、农贸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包括销售单位名称、产权取得方式、地址、销售摊位个数、建筑面积、销售金额、是否具备销售资格以及是否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目前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等。并针对清理出现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主城各单位清理情况应在2006年1月30日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
二、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390号)的规定,加强对商服用房的销售管理。
(一)严禁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在预售期间分零销售。预售期间如需销售的,应整层、整体进行销售或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和预售许可进行销售。
(二)商服用房类的商场、农贸市场分零现售的,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分零销售的商服用房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2、商服用房分零销售应当以权属单元为销售标的物。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永久、固定维护结构、四至界限清楚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且分零销售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商服用房分零销售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经规划、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审批(核)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