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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渝委办[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七、在各类学校(含出国)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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