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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整治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整治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上海市发生了数百人瘦肉精中毒事件,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省厅近期对榆林、延安、宝鸡、汉中、商洛、渭南等6市进行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检查,发现一些市县屠宰管理存在突出问题,肉品安全存在一些隐患,监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肉品消费进入高峰,为保障市场肉品安全,根据《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确保节日市场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部明电2607号)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职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合格。
  二、积极配合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关于驻厂(场)检疫工作,《动物防疫法》及我省《实施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当前,要主动配合农牧部门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屠宰企业如检测出生猪含有瘦肉精,必须通过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上报省商务厅。
  三、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禁种公、母猪肉出厂(场)上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种公、母猪及晚阉猪肉为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9959.1-2001)也明确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的规定,严禁种公母猪肉上市。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种公母猪,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剥皮、化制。对违反规定者,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无视国家规定,拒绝整改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坚决遏制种公母猪肉上市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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