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推荐和评审
(一)在《规范》实施细则(见附件三)中,共计109个审核项目,企业自测达到140分以上,由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在命名的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择优推荐“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经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考核、验收,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报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程序
由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给予命名。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1)市场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3)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符合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4)企业按照《规范》实施细则自测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一次调查,综合分析本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情况,制定本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目标,以及分年度安排。
(二)向企业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申报程序进行初审,在初审推荐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质量。
(四)各市(区)务必在8月底前,根据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额(见附件一)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梦州 电话:029-87290739
附件1:陕西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额
附件2: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略)
附件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二OO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