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依据
(一)《
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
(五)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等。
二、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基数。规划是否采用了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是否确保了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三)规划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作为强制性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供需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是否已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试点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是否以上一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扣除(加上)规划实施中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入(调出)面积、上级追加的预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面积、核减(追加)生态退耕面积、调出(调入)易地补充耕地面积(均以批准文件为准)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试点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在上一轮下达的保护面积基础上扣除(加上)省政府同意的跨县(市、区)易地代保面积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