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继续开展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委书记习近平,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国富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等领导的批示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组织开展了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共查处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案件3011件,拆除违法建筑57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108万平方米,罚没款金额7120万元,对40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理, 20人追究了刑事责任,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非法占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镇、村干部非法以地生财,以地谋私,滋生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资源,根据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200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是,1999年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2003年7月31日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占用、使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毁田卖土卖砂行为。重点查处乡镇、村干部非法买卖土地,以权谋私行为。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法步骤
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市、县(市、区)自查为主,省有关部门联合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7月)。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群众举报和自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全面弄清情况。
(三)依法处理阶段(2005年8月至10月)。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赚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省、市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直接查处。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对专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案件情况要逐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