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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舟山市废弃盐田复垦纳入建设用地复垦有关政策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舟山市废弃盐田复垦纳入建设用地复垦有关政策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5〕16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将废弃盐田复垦纳入建设用地复垦政策的函》(舟政函〔2005〕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盐田在地类分类中属建设用地。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废弃的盐田复垦,可纳入建设用地复垦管理,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宅基地复耕成耕地后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给予每亩5000元补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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