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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安吉县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安吉县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5〕13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安吉县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函》(湖政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作为全省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试点,安吉县于1999年在全省较早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通过五年多来的实施,《规划》在控制矿山数量、调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步伐的加快,《规划》的部分内容与现实已不相适应。同时,鉴于上一级规划--《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安吉县提出修编《规划》是必要的。同意安吉县人民政府组织修编《规划》,并将修编后的规划定名为《安吉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后的规划应充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修编规划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建设生态示范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考虑本地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力,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加快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修编规划要在重点分析研究原《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内外部宏观背景变化趋势,科学预测本地近期、中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推进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作出统筹安排。
  四、修编的规划要对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以具体落实,并在本地区的空间上、时间上、数量上和政策上进行细化。重点落实“三调一保”目标任务:即科学预测本地区矿产资源需求量,规划采矿权投放,有效调控开发总量;科学、合理调整和设定规划区,进一步明确分区管理原则、政策和手段;制定并落实矿山规模结构调整目标和资源利用方式调整方向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落实废弃矿山整治目标,突出矿山整治与矿地综合利用;制定并落实“资源节约型矿业经济”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和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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