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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可否转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自然人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可否转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自然人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30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工业用地是否可以转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自然人的请示》(甬土资〔20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业用地在二级市场转让的,未明确规定受让方应具有工业用地经营资格。如果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行为的管理,只能通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有关转让条件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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