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效益奖金根据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奖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效益奖金由省国资委设立专账管理,延期效益奖金的兑现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效益奖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须报省国资委批准,在所兼职企业的兼职收入上缴母公司。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兼职企业领取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效益奖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实行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效益奖金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