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予以确定。
调节系数=〔1+(0.3×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一条 效益奖金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一定倍数。
效益奖金=基薪×效益奖金倍数×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其中:效益奖金倍数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效益奖金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
(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效益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5-0.8。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兑现前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