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
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效益奖金或绩效薪酬(下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基薪=规模薪酬×调节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