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效益奖金(即绩效薪酬,下同)倍数。
考核结果为E级时,效益奖金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效益奖金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效益奖金倍数=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效益奖金倍数=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效益奖金倍数=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职务。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效益奖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