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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失效]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
                   /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 ------------------------------1]×100%
                 √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技术投入或科技创新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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