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考核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的70%-税费返还和政府各种财政补贴等政策性扶持所得。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成本费用指标和生产企业的能耗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节约费用、降低能耗。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