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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8日)废止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湘国资〔2006〕182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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