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1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
一、为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农用地转用已经依法批准一年以上、但地块尚未被实际占用的农用地(含耕地)指标,包括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请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1、自农用地转用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实施征用、导致该地块批准文件失效需要调整的;2、农用地转用批准未满二年,但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按原用途实施征用的。
四、对拟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地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人到现场踏勘,如实填写《现场踏勘表》,确认仍然可以继续耕种。
五、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原批准地块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双方应解除原有征地协议及其他形式的契约关系。农用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当地政府组织耕种,不能撂荒。对遗留问题可另签协议解决。
六、市、县(市、区)政府对拟盘活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必须说明原因,分清地类、权属等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在原批准地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