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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列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勘查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明确要求的原则,把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审查关。区别情况是要区别《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办法》施行前已登记和未登记的情况;实行分类是要按矿产类型(甲、乙类)和储量规模(或开采规模)进行分类;按《办法》规定和浙土资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提交登记资料的具体要求。

  (四)甲类矿产资源储量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必须进行登记;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原则上应进行登记,具体要求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把握。

  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只办理占用登记,可不进行查明、残留、压覆登记。宕碴和砖瓦企业异地收购粘土可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对《办法》施行前,按浙地发〔1999〕72号文件要求编写(提交)的“简测计算占用矿产储量说明书”(又称“简测储量报告”)和评审(审查)意见书可以作为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但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报告和审查意见书。

  (五)为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合一,只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不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三、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保障措施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方案,积极探索登记工作方法,总结交流登记工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登记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要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管理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或组建专门机构,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权限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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