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1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部第23号令,下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下称《通知》),推进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全面到位,根据《办法》和《通知》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1955年建立矿产储量统计制度,1986年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1995年建立矿产储量登记制度。多年来三项制度并行,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情况,为矿政管理工作及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基础数据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地质勘查业和矿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办法》和《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有效供给及调控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源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要求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要服从和服务于矿权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权市场的要求,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扎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总体要求:2005年10月底前完成现有开采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办法》施行后(2004年3月1日后)已查明、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2005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建设,基本建立与“两权”管理衔接一致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体系;2006年6月前底完成《办法》实施前已查明、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补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