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自行首次点火;

  (八)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九)拒绝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抄表、安全检查等正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有条件的,还应及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违章用气处理,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报经当地城建部门批准,暂停供气;违章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如因违反而造成事故的,则由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