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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区域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燃气管道及其附件的,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进行有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所需要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抢修,并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器具的销售,应按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的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销售,应按国家有关强制检定的规定执行。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混气、气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燃气行业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计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用户发展计划,并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在供应区域范围内,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可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计划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一灶制。管道燃气单位用户(或居民)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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