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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其承接业务前,应将资质证书交管道燃气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核实。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项目类施工图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应按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优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总包单位需要将工程分包的,征提建设单位同意后,也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须由总包单位承担总包责任。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单位,不得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的工程项目。管道燃气工程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逐步更换。穿越铁路、公路、沟涵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和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条件具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埋设的公共供气管道及其管道燃气设施边沿一米内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并落实巡线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埋设的公共供气管道及其管道燃气设施边沿一米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钻探、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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