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及其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范围、目录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表,并分类分批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项目和租赁、修缮、绿化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获得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商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紧急需要,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续维修、零配件更换,由于统一规格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五)经公告或者邀请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以在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标办法,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建立招标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及财政、工商、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和采购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