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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的公告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运输安全通畅,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6〕128号)精神,我省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在全省高速公路、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的标准

  ㈠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㈡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暂按0.08元/吨?公里执行。

  西铜、西蓝高速公路费率标准暂按2元/吨?车次执行。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比例80%。

  312国道西安~界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所有收费站,费率标准暂按2.5元/吨?车次执行。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收费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取通行费。

  2、计算办法

  正常装载重量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费。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三、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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