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项目尚未竣工但须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确认: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认,并提供有关立项及测量等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上报省厅;省厅根据情况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抽查。
4、各地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重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重复用于补充耕地负全责;市国土资源局应对补充耕地项目的面积、质量负全责,未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或复核)的补充耕地项目省厅将不予确认。
四、正确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1、各地应正确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特别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区块情况应详细填写,对已验收项目应填写验收单位及验收时间,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应填写计划完成时间。
2、上报审批补充耕地方案时应同时附具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文件;(2)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4)《……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申请确认表》;(见附件)(5)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据复印件;(6)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补充耕地项目位置),1∶500-1∶2000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3、各地2004年底前已上报的报国务院项目补充耕地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补件,须省厅确认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补填补充耕地项目申请确认表。2005年起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省厅将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申请确认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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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补充耕地项目名称 │垦造耕地面积│ 已补充面积 │ 可补充面积 │ 现补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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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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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测量单位意见 │上述补充耕地项目由我单位负责测量,垦造耕地面积确实,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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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盖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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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国土部门意见 │上述补充耕地项目经依法批准立项,目前, 号项目已竣工验收, 号项│
│ │目正在实施,可补充面积确实。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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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上述补充耕地项目已经我局组织验收(复核),面积确实,质量符合要求,同意│
│ │用于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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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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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盖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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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土资源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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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盖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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