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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去年,我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大增,然而,从审查情况看,拟报项目中较多数的补充耕地项目不符合要求,为确保我省报国务院项目能顺利审批,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掌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类型

  1、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耕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2、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3、利用现有园地、养殖水面、林地等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开发成耕地的,以及优质园地均不得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二、严格把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进度

  1、凡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实行先补后占,也可以实行边补边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可以是经竣工验收的,也可以是已经立项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对实行边补边占的,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严格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

  1、各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

  3、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厅备案;省厅根据情况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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