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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的用药管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29号)文件精神,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的支付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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