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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应当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 各项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

  (二) 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

  (三) 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归档;

  (四) 电子文件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

  (五) 音像、实物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 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二) 本级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 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五) 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对下列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过人员的人物档案进行收集:

  (一) 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 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 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士。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情况发生的一个月内告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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